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陈燕囡,女,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胜与被告陈燕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吴卫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书记员曹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