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政义,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青岛佰福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政义与被告青岛佰福得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宇政义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月
原告宇政义,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
被告青岛佰福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政义与被告青岛佰福得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宇政义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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