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密云区。

本院受理原告赵力勇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赵力勇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力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力勇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朱雅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