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青松,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蒙古营乡跃进村下西组3222号。

被告:黄琼,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六间房村。

原告宫青松诉被告黄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宫青松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宫青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宫青松承担。

审判员苗长阔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