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宫青松,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蒙古营乡跃进村下西组3222号。
被告:黄琼,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沙岭镇六间房村。
原告宫青松诉被告黄琼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宫青松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宫青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宫青松承担。
审判员苗长阔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