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览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清。
李富蓉与上海览康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李富蓉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