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阚言莹,女,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蒋俊翔,男,1971年11月08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言莹诉被告蒋俊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言莹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言莹撤回对被告蒋俊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阚言莹负担。         

审判员杨绪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