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陈角花,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何旺来诉被告陈角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处分权,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旺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旺来负担。审判长郭云雄审判员周泽鑫代理审判员李慧英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陆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