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麟航,无固定职业。

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802928388M)。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西里55楼。代表人:李光辉,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麟航与被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麟航负担。

审判员张斌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