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乐,女,生于1987年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聚朋。特别授权。
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8294993-3.法定代表人:鲁宝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与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乐负担。
审判员王丰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楚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