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胜。
被告:中山市腾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华夏街50底层2卡商铺。法定代表人:华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潘胜与被告中山市腾悦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潘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潘胜负担。
审判长陈涛人民陪审员纵瑞收人民陪审员梁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