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胜。

被告:中山市腾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华夏街50底层2卡商铺。法定代表人:华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潘胜与被告中山市腾悦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潘胜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潘胜负担。        

审判长陈涛人民陪审员纵瑞收人民陪审员梁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