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无竞。

被告彭素衡。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彭素衡、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无竞负担。

审判长施恩银

代理审判员王玉佳

人民陪审员汤慧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