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子龙,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祥祥,1989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李子龙与被告马祥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子龙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子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子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子龙负担。

审判员李艳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