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志友,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生(系吴志友儿子),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周兴,女,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原告吴志友与被告周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
因原告吴志友与被告周兴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吴志友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志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吴志友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