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苹,男。

被告:陆延霞,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苹与被告陆延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苹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苹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苹交纳。审判员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刘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