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协外认67号
申请人:黄某,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朝鲜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忠清北道天安市西北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某,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衿川区。
申请人黄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1第49021号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黄某申请称,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1第490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黄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第49021号判决书,该2011第49021号判决书判决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崔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1第49021号判决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1第49021号判决书中关于黄某与崔某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黄某负担。
审 判 长 朴美兰
审 判 员 叶明晶
审 判 员 秦承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鞠慧勇
书 记 员 金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