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张,居民。

被告浙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法定代表人胡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雷,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张诉被告浙缆电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蒋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蒋张负担。        

审判员赵大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