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磊。
被告朱宸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朱宸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杨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吉莉莉
原告杨磊。
被告朱宸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与被告朱宸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杨磊负担。
代理审判员傅荣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吉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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