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明阳,男,汉族,1996年10月0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姜浩,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毛明阳与被告姜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为简易程序案件,现原告舒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毛明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晓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