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鄂0116民初2454号之一

原告:汪晶。

被告:山西杏花古井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法定代表人:李晋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晶与被告山西杏花古井亭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汪晶负担。

审判长彭文珍

人民陪审员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任丽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