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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与巩道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巩道鑫,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原告陈宇与被告巩道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
2018-08-02
于宗熊与王淑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王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王淑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
2018-08-02
孙桂云与魏苏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魏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魏苏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桂云负担
2018-08-02
王会勇诉大连正和顺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会勇,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大连正和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378号。法定代表人海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诉被告大连正和顺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勇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
2018-08-02
张梦瑶诉欧诗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梦瑶,女,汉族,汨罗市人。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珍珠街99号。法定代表人沈志荣,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张梦瑶诉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梦瑶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
2018-08-02
李晓东与彭飞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彭飞飞,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彭飞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飞飞的诉讼请求,是其
2018-08-02
侯捷与陆青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捷,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陆青逊,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原告侯捷与被告陆青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018-08-02
原告洪万胜与被告杨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万胜,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杨枭,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洪万胜与被告杨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洪万胜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2018-08-02
廖彬彬与李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廖彬彬,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洁,女,汉族,1990年8月27日生,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廖彬彬诉被告李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廖彬彬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彬彬的撤诉申请符合
2018-08-02
陈都与陈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陈洁。原告陈都与被告陈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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