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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诉陈仕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靖。被告陈仕标。本院在审理李靖诉陈仕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李靖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陈仕标的起诉。本院认为,李靖申请撤回对陈仕标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靖撤回对陈仕标
2018-08-02
叶良志与陈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陈瑶,淘宝卖家ID号“香媛1990”。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陈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叶良志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2018-08-02
胡金辉与朱秀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金辉,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朱秀丽,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原告胡金辉与被告朱秀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8-08-02
孙德成与吕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德成,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吕婷,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原告孙德成与被告吕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孙德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
2018-08-02
彭望与徐彦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望,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徐彦飞,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居民,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彭望与被告徐彦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26日本院受理后,2017年11月3日,原告彭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彦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
2018-08-02
王海与张亚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被告:张亚芬。原告王海与被告张亚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
2018-08-02
李荣健与侯瑞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荣健。被告:侯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健与被告侯瑞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2018-08-02
陈都与陈德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陈德威。原告陈都与被告陈德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
2018-08-02
周质彬与闵清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三原告:周质彬,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闵清原,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周质彬诉被告闵清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2018-08-02
祝锡姣与江培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祝锡姣,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江培辉,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锡姣与被告江培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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