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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吾与李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李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2017-06-10
孙桂云与韩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韩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韩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
2017-06-10
袁智超与刘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刘蕊。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刘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2017-06-10
刘仲吾与吴传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吴传军。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吴传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
2017-06-10
袁智超与于浩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于浩楠。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于浩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
2017-06-10
孙桂云与雷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告:孙桂云。被告:雷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雷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
2017-06-10
孙桂云与方优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方优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方优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2017-06-10
齐会刚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齐会刚。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沈永强、陈水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会刚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
2017-06-10
沈剑波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剑波。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剑波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剑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2017-06-10
刘仲吾与张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张靓。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张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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