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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吾与季小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季小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季小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
2017-06-10
王传文与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传文。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芳,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文与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2017-06-10
孙丁丁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丁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金逸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
2017-06-10
张明明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明明,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李吉堂,山东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明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明明经传票传
2017-06-10
袁智超与黄惠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黄惠勤。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黄惠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
2017-06-10
刘仲吾与张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张传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张传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2017-06-10
孙丁丁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丁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2017-06-10
余金强与被告陆振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金强,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陆振宏,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余金强与被告陆振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余金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2017-06-07
杜伟明与杨倩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伟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倩倩,女,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明与被告杨倩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伟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
2017-06-07
唐忠安与曹春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忠安,男,1989年5月7日出生,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曹春林,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安诉被告曹春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安于2016年12月9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春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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