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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凯扬与广州思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31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思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玟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凯扬,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米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
2016-11-01
黄凯扬与广州思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731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思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玟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凯扬,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米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
2016-11-01
陶庆炳与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陶庆炳,自由职业。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271号中环大厦1301、1302室。法定代表人:鲁宝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陶庆炳与被告纽素乐生物工程(杭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陶庆炳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6-11-01
张斌与广州市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4343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斌,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朝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彬,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争名,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斌与被告广州市艾雪化妆品厂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2016-11-01
张锦连与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锦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被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一层(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高良伟。原告张锦连与被告深圳市雅棉居品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
2016-11-01
张锦连与上海奈罗家纺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2016)苏0582民初9416号之一原告:张锦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军。被告:上海奈罗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4幢750室。法定代表人:朱江。原告张锦连与被告上海奈罗家纺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
2016-11-01
邱梽祥与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智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表人:刘东锋,董事长。被告:镇江市智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定代表人:叶晓松,董事长。原告邱梽祥与被告南京泽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智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6-11-01
邱梽祥与成都留意家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成都留意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锋,总经理。被告:四川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先旭,总经理。原告邱梽祥与被告成都留意家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塔克拉玛果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2016-11-01
李应聪与黄山市徽州区四大名家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69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徽州区四大名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汪顺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聪,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表理人:张晓莉,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理人:萧钟艳,广东君厚律
2016-11-01
原告刘克强与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克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668号主楼29层291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强与被告上海越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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