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恶插件
VIP充值
商家互助
反恶工具
反恶资料库
JD平台反恶联盟
订购后自动排查订单的可疑买家
快手平台反恶联盟
订购后自动排查订单的可疑买家
服务市场反恶联盟讨论
我要吐槽
极限词查询
2022年极限词排查
可疑买家举报软件
免注册登陆一键举报到多平台
反恶工具讨论
我要吐槽
欢迎您!
VIP充值
加入VIP让你安心做电商
购买子账号
子账号不够?来这里买
免费用VIP
想免费用VIP?来这里
我要举报
举报遇到的可疑买家
退出登录
个人中心
登录
注册
微信客服
在线客服
联系电话
17679188102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公众号
小程序
抖音号
返回顶部
反恶资料库首页
>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成秋林与万天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秋林,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万天花,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郧县,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原告成秋林与被告万天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成秋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1
阚言莹与蒋俊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阚言莹,女,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蒋俊翔,男,1971年11月08日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阚言莹诉被告蒋俊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阚言莹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
2018-08-01
何壮壮与黄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壮壮。被告黄钟。原告何壮壮诉被告黄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壮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壮壮负担。代理审判员孙方二〇一
2018-08-01
方昌荣与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被告: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
2018-08-01
黄子伦与王小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原告:黄子伦,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小红,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黄子伦与被告王小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争
2018-08-01
刘强与抚远市宏艳俄货批发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强。被告:抚远市宏艳俄货批发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泰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33ma19e0n26u。经营者:那红艳。原告刘强与被告抚远市宏艳俄货批发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12月21日,刘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
2018-08-01
孟祥运与王强、侯丽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本院在执行孟祥运与王强、侯丽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强应向申请人支付床垫货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1800元案件受理费,1520元保全费,被执行人侯丽娟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经立案执行,已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
2018-08-01
代国海与冯伟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冯伟军,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冯伟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伟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2018-08-01
刘仲吾与李小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李小容。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小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诉状。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容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
2018-08-01
白杨与高道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杨,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高道翠,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京市浦口区。白杨与高道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冯莉二〇一七年十
2018-08-01
上一页
1
2
...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
581
582
下一页
为反恶联盟
提宝贵建议、投诉
如果您对反恶联盟有任何建议或投诉都可以在右边输入
我们一定会第一时间为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