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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孟声与赵育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祁孟声,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赵育珊,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孟声与被告赵育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孟声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孟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7-06-06
王莹莹与从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莹莹。委托代理人王虹。被告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莹与被告从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2017-06-06
陈友元诉献县银龙超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陈友元,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献县银龙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小董庄村,注册号:130929600243100。经营者:刘洁,女,汉族,1990年06月09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元与被告献县银龙超市网络购物合同
2017-06-06
王海与王细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人员),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人员),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被告:王细细,女。原告王海与被告骆晓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
2017-06-06
王海与许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人员),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推荐人员),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被告:许建伟,男。原告王海与被告许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
2017-06-06
匡祖乾与陈凤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朗溪县。被告:陈凤梅。原告匡祖乾与被告陈凤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匡祖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
2017-06-06
王会勇诉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会勇,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海口云南轴承厂)。法定代表人:纪春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与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昆明五谷王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会勇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王会勇向
2017-06-06
苏炯与张日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日莲。原告苏炯与被告张日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苏炯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苏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2017-06-03
匡祖乾与麻晓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匡祖乾,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麻晓忠,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匡祖乾与被告麻晓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匡祖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匡祖乾申请撤诉,符合
2017-06-03
余金海与陈伟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伟君。原告余金海与被告陈伟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余金海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201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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