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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华平与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华平。被告:何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平与被告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严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朱黎英<butto
2017-06-01
吕春旭诉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清湖路国鸿工业区7A#厂房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翁梅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春旭申
2017-06-01
陈丽丽与栾雪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栾雪艳,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栾雪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7-06-01
施无竞与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施无竞。被告孙文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
2017-06-01
陈宇与晏创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晏创夫,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陈宇与被告晏创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
2017-06-01
曹新与刘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新,男,1994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刘欣,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曹新与被告刘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曹新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2017-06-01
陈宇与赵美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赵美变,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静乐县。原告陈宇与被告赵美变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
2017-06-01
陈宇与巩道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巩道鑫,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原告陈宇与被告巩道鑫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2017-06-01
陈宇与张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张鹏,男,1983年9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陈宇与被告张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
2017-06-01
于宗熊与尹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尹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尹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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