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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华与唐世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振华。被告:唐世军。原告刘振华与被告唐世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刘振华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
2017-05-31
李娟与李琪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娟。被告:李琪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李琪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判员宣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钟莹
2017-05-31
毛跃丰与陈玉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跃丰。被告:陈玉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陈玉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跃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毛跃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31
王晓雨与马晓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马晓晴,女,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告王晓雨与被告马晓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
2017-05-29
何军与王友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军,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王友鸿,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原告何军与被告王友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何军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17-05-29
陈宇与蒋雪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蒋雪娥,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原告陈宇与被告蒋雪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
2017-05-29
朱杰诉徐州岁岁喜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朱杰。被告:徐州岁岁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与被告徐州岁岁喜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杰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
2017-05-29
白华平与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白华平。被告:何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华平与被告何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华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严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朱黎英
2017-05-29
崔阳平与魏基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崔阳平。被告魏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阳平与被告魏基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阳
2017-05-29
吕春旭诉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清湖路国鸿工业区7A#厂房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翁梅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春旭申
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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