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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涛与刘志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绪涛,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刘志勇,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原告张绪涛与被告刘志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张绪涛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7-05-27
陈都与郑秋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郑秋明。原告陈都与被告郑秋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
2017-05-27
周子休与孙集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子休。被告:孙集君。原告周子休诉被告孙集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子休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子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子休撤诉。本案
2017-05-27
涂士杰与潘义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涂士杰,男,1981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潘义梅,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士杰与被告潘义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
2017-05-27
陈丽丽与邓志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邓志强,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邓志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2017-05-27
梅登峰与刘俊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梅登峰。被告:刘俊森。原告梅登峰与被告刘俊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案
2017-05-27
陈胜与孙鹏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孙鹏韬,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胜与被告孙鹏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
2017-05-27
陈丽丽与郑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郑源,个体工商户。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郑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7-05-27
马冬冬与王浮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王浮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冬诉被告王浮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冬冬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浮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回对被告王浮
2017-05-27
方昌荣与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被告: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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