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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冰与北京国昌兴荣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冰,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北京国昌兴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瞿汝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冰与被告北京国昌兴荣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冰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冰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
2017-05-27
方昌荣与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被告: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2017-05-27
李晓东与王清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47岁。被告王清英,女,76岁。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王清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清英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2017-05-27
陈胜与栾雪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栾雪艳,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陈胜与被告栾雪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
2017-05-27
陈胜与史艳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史艳春,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陈胜与被告史艳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
2017-05-27
刘洋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刘洋,男,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卞农,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
2017-05-27
唐加佳与昆明洪通宾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昆明洪通宾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办事处佴家湾330号泰康园28号。法定代表人:叶权德。原告唐加佳诉被告昆明洪通宾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
2017-05-27
王海与许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被告:许建伟。原告王海与被告许建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
2017-05-27
陈都与刘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刘叶。原告陈都与被告刘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
2017-05-27
周国娅与刘淑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国娅,女,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淑玉,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娅诉被告刘淑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周国娅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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