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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瑶与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瑶。被告王晓光。原告王瑶与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瑶撤诉。案件受
2017-05-27
李晓东与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48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陈勇,男,47岁,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
2017-05-27
陈都与张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男,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张波,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原告陈都与被告张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7-05-27
陈都与鲁青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鲁青松,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鲁青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27
张猛诉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被告: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崇善商厦11楼2号。法定代表人:张元昭,总经理。在审理原告张猛诉被告云南书达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7-05-27
王海与骆晓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被告:骆晓东。原告王海与被告骆晓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
2017-05-27
陈丽丽与林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林凌,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林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2017-05-27
唐加佳与昆明洪通宾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昆明洪通宾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办事处佴家湾330号泰康园28号。法定代表人:叶权德。原告唐加佳诉被告昆明洪通宾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
2017-05-27
谢某诉莊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某,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莊某,男,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
2017-05-27
刘洋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刘洋,男,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卞农,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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