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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跃丰与许金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跃丰。被告:许金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跃丰与被告许金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跃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毛跃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27
陈丽丽与陈攀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陈攀峰,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陈攀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7-05-27
陈都与谢六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谢六妹。原告陈都与被告谢六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
2017-05-27
陈胜与马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马睿,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陈胜与被告马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7-05-27
谭彦南与谢伟平网络购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安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谭彦南,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谢伟平,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彦南诉被告谢伟平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彦南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
2017-05-27
张书军与王淑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书军,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淑霞,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张书军与被告王淑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2017-05-27
潘柏成与漆国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柏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住浙江省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被告漆国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柏成与被告漆国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柏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
2017-05-27
陈丽丽与潘田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潘田雪,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潘田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7-05-27
袁智超与张清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张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张清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
2017-05-27
陈胜与王瑞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瑞芹,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陈胜与被告王瑞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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