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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与欧乾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欧乾鹏,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陈宇与被告欧乾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
2017-05-27
周富平与毛思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富平,女,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毛思淇,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原告周富平与被告毛思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富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富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
2017-05-27
周燕与许亚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燕,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许亚山,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周燕与被告许亚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周燕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
2017-05-27
何军与陈苏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军。被告陈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陈苏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何军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
2017-05-27
何壮壮与陈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壮壮,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陈芸,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居民,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原告何壮壮诉被告陈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何壮壮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
2017-05-27
唐某诉曲阳县儒艺雕刻经销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唐某,男。被告曲阳县儒艺雕刻经销处。经营者田恬,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曲阳县儒艺雕刻经销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长李志
2017-05-27
陈志法诉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陈志法,。被告: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深圳市山水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17-05-27
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文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文平,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原告庄小东与被告文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先寻求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
2017-05-27
陈都与刘云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刘云刚。原告陈都与被告刘云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
2017-05-27
马冬冬与姜利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姜利平。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姜利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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