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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重与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天重,男,汉族,住望奎县。被告陈志明,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重与被告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
2017-05-27
吕春旭诉深圳市荣德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吕春旭与被告深圳市荣德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吕春旭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安玉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二
2017-05-27
程飞与黄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飞,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黄婷,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飞与被告黄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飞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此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2017-05-27
方昌荣与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被告: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2017-05-27
郑真启与李福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真启。被告:李福庆。原告郑真启与被告李福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真启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真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真启撤诉。案件受理
2017-05-27
王海与王细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被告:王细细。原告王海与被告王细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
2017-05-27
陈丽丽与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曾一,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曾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7-05-27
唐某某诉陈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
2017-05-27
叶良志与石国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石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石国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
2017-05-27
韩高东与肖小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韩高东,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肖小姣,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韩高东与被告肖小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韩高东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高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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