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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诉烟台明威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严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被告:烟台明威海鲜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太平街10号。法定代表人:卫耿新,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严明与被告烟台明威海鲜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严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明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
2017-05-27
徐仁杰与罗剑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仁杰。被告:罗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杰诉被告罗剑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仁杰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仁
2017-05-27
陈都与胡慧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胡慧慧,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胡慧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27
王威诉杭州东箭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顺民初字第566号原告王威,住所地顺城区。被告杭州东箭贸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杭州东箭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05-27
叶良志与李永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李永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李永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
2017-05-27
陈都与彭长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彭长荣。原告陈都与被告彭长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7-05-27
陈都与任婷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任婷婷。原告陈都与被告任婷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
2017-05-27
孙娜与陈震刚、周林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陈震刚,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周林香,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娜与被告陈震刚、周林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娜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
2017-05-27
陈都与何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何程,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何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
2017-05-27
陈都与戴俊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戴俊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36号。原告陈都与被告戴俊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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