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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波诉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55号原告:冯志波,男,汉族。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波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波以被告已妥善处理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
2017-05-26
陈丽丽与李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李闯,天津市大港区。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李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2017-05-26
刘红明与李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红明,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硕,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深州市深州镇。原告刘红明与被告李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刘红明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
2017-05-26
刘仲吾与黄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居民。被告:黄翩。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黄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
2017-05-26
李晓东与刘恩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47岁。被告刘恩元,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刘恩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恩元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
2017-05-26
马冬冬与蔡晓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蔡晓富。原告马冬冬与被告蔡晓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件受
2017-05-26
陈宇与韩梦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韩梦珂,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原告陈宇与被告韩梦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
2017-05-26
原告刘倩倩诉被告曾祥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倩倩,女,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曾祥标,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经营者:曾祥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倩倩诉被告曾祥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倩倩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倩倩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7-05-26
于宗熊与胡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胡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诉被告胡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2017-05-26
马冬冬与张宪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冬冬。被告张宪洪。原告马冬冬与被告张宪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马冬冬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冬撤诉。案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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