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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飞与李妈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建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李妈捡。原告刘建飞与被告李妈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
2017-05-27
陈都与李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李丽。原告陈都与被告李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
2017-05-27
陈都与何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男,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何雯,女,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陈都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
2017-05-27
王海与庄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被告:庄虹。原告王海与被告庄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
2017-05-27
刘洋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刘洋,男,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卞农,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
2017-05-27
叶良志与尚梅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尚梅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尚梅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
2017-05-27
唐海波与王范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海波,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王范梅,女,1965年3月9日,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唐海波与王范梅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
2017-05-27
王少勇诉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少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被告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96号之(二)厂房C幢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陈齐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勇与被告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少勇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
2017-05-26
袁红文与周小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红文。委托代理人:胡伟、卢广辉。被告:周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文诉被告周小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原告袁红文于2016年1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红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2017-05-26
陈丽丽与胡景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胡景然,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胡景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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