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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立与冯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立,农民。被告:冯蕊,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诉被告冯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
2017-05-27
陈胜与颜余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颜余仁,女,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陈胜与被告颜余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7-05-27
陈胜与戴毅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戴毅勤,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陈胜与被告戴毅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
2017-05-27
原告王学锋与被告卢美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学锋。被告卢美莲。原告王学锋诉被告卢美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已经收到被告邮寄的平板电脑,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学锋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7-05-27
刘仲吾与宦云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宦云松。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宦云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
2017-05-27
李晓东与彭飞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彭飞飞,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彭飞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飞飞的诉讼请求,
2017-05-27
葛丹丹与黄伯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葛丹丹,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黄伯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丹丹与被告黄伯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葛丹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7-05-27
方昌荣与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方昌荣。被告潘仲能。委托代理人杨春海(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017-05-27
李晓东与黄贵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黄贵发,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黄贵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贵发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2017-05-27
陈都与童小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童小花。原告陈都与被告童小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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