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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吾与李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
2017-05-27
刘仲吾与王德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王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王德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
2017-05-27
陈都与季宗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季宗元。原告陈都与被告季宗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
2017-05-27
刘建飞与湛嘉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建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湛嘉丽,个体工商户。原告刘建飞与被告湛嘉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7-05-27
王杰与张丽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杰。被告:张丽萍。原告王杰与被告张丽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6年10月27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
2017-05-27
唐运海与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唐运海,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生物医药港鼎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秀芬,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原告唐运海与被告厦门蓝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
2017-05-27
陈都与林超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林超凡,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林超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27
吕春旭诉上海晟茂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被告上海晟茂电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上海晟茂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7-05-27
陈都与张净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张净非,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张净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27
陈都与张玉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张玉明,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张玉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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