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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与陈銮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凤。委托代理人:卢广辉。委托代理人:胡伟。被告:陈銮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诉被告陈銮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于2015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2017-05-29
万鹏与李丽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万鹏,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丽霞,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原告万鹏与被告李丽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万鹏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
2017-05-29
叶良志与许其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许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许其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
2017-05-29
刘振华与陈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振华,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陈伟,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告刘振华与被告陈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刘振华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17-05-29
孙桂云与孙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孙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孙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孙
2017-05-29
刘仲吾与白泉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白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白泉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
2017-05-29
孙桂云与魏苏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魏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魏苏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
2017-05-29
蒋涛与贾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涛。委托代理人:郭婧、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丽。原告蒋涛诉被告贾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2017-05-29
陈丽丽与谢忠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谢忠良,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谢忠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7-05-29
万鹏与李丽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万鹏,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丽霞,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原告万鹏与被告李丽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万鹏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
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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