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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玮蘋与向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吕玮蘋,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向梦,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玮蘋与被告向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玮蘋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玮蘋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
2017-05-29
王晓雨与杨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杨伟,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原告王晓雨与被告杨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
2017-05-29
李枚加诉北京鼎盛年华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李枚加,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北京鼎盛年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枚加诉被告北京鼎盛年华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
2017-05-29
王海与张亚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被告:张亚芬。原告王海与被告张亚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
2017-05-29
陈丽丽与张承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张承贵,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张承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7-05-29
陈胜与胡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胡娟,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陈胜与被告胡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
2017-05-29
杨锦宏与黄远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2522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锦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黄远强,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宏诉被告黄远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
2017-05-29
董道成与杨素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道成。被告:杨素志。原告董道成诉被告杨素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董道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道成负担。代理审判员严梅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
2017-05-29
王三浩诉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三浩,男,汉族,1994年4月20日生。被告刘勇,男,汉族,1978年8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浩诉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浩于2016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
2017-05-29
李晓东与谢闪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45岁。被告谢闪闪,女,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谢闪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谢闪闪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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