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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丽与栾雪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栾雪艳,城镇居民。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栾雪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7-05-29
施无竞与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施无竞。被告孙文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
2017-05-29
李荣健与侯瑞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荣健。被告:侯瑞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健与被告侯瑞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2017-05-29
方昌荣与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被告: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
2017-05-29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孙雷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孙雷宇。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孙雷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仲吾撤回起
2017-05-29
方昌荣与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昌荣。被告潘仲能。委托代理人杨春海(特别授权),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与被告潘仲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017-05-29
崔阳平与魏基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阳平。被告魏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阳平与被告魏基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
2017-05-29
侯云飞与张丹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云飞,农民。被告张丹妮,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张丹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
2017-05-29
张梦瑶诉欧诗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梦瑶,女,汉族,汨罗市人。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珍珠街99号。法定代表人沈志荣,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审理原告张梦瑶诉被告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梦瑶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
2017-05-29
蒲名德与杨宗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蒲名德,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81X,住址: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杨宗法,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18,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名德诉被告杨宗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名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杨宗法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名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宗法
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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