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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丁丁诉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孙丁丁。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村工业区块7号1幢六楼606室。法定代表人王绪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17-05-29
谢玥诉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谢玥。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原告谢玥与被告湖南三十九铺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谢玥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谢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
2017-05-29
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布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布言。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布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袁智超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智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
2017-05-29
徐璐璐与陈钰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璐璐,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陈钰盟,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武功县。原告徐璐璐与被告陈钰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徐璐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璐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2017-05-29
陈都与赵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男,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赵涵,女,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陈都与被告赵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7-05-29
陈都与高冠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高冠豪。原告陈都与被告高冠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
2017-05-29
于宗熊与于建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于建玮。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诉被告于建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
2017-05-29
陈都与闵清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闵清原,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闵清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29
孙桂云与钟珊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钟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钟珊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
2017-05-29
陈胜与齐书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齐书懿,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陈胜与被告齐书懿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7-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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