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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虎与陈明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光虎,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辉,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明,居民。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17-05-29
陈志法诉黄山软实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陈志法。被告:黄山软实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黄山软实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
2017-05-29
侯云飞与吴赛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侯云飞。被告吴赛花,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吴赛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05-29
李晓东与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住滨海县。被告:陈勇,男,1970年9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
2017-05-29
原告孙建伟诉被告韩思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建伟。被告韩思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伟诉被告韩思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7月2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伟负担。审判员王惠芳二
2017-05-29
钱贞与蒋水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被告:蒋水良。原告钱贞与被告蒋水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
2017-05-29
陈都与吴顺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吴顺炳。原告陈都与被告吴顺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
2017-05-29
曹晶诉李永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裁定书
原告曹晶。被告李永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晶与被告李永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晶负担。审判长李孔辉审判员黄仕钦人民陪审员朱锦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斌
2017-05-29
王三浩与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三浩。被告刘勇。原告王三浩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浩撤诉。案件
2017-05-27
原告王学锋与被告卢美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建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王学锋。被告卢美莲。原告王学锋诉被告卢美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已经收到被告邮寄的平板电脑,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学锋申请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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