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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邹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邹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
2017-05-27
叶良志与吴江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吴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吴江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
2017-05-27
李怀东与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怀东。被告:夏福顺。原告李怀东与被告夏福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
2017-05-27
梅登峰与林华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梅登峰。被告:林华丰。原告梅登峰与被告林华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案
2017-05-27
叶良志与宋永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宋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宋永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
2017-05-27
陈都与吴顺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被告:吴顺炳。原告陈都与被告吴顺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
2017-05-27
吕春旭诉上海苹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被告上海苹尔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23号20幢35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上海苹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2017-05-27
唐某某诉陈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
2017-05-27
方海芳与陈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29号原告:方海芳,农民。被告:陈钊,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海芳诉被告陈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海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2017-05-27
许立与冯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430号原告:许立,农民。被告:冯蕊,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诉被告冯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2017-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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