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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灿俊与广州市尹姬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灿俊,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畲族。被告广州市尹姬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福从路16号办公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783983631。法定代表人程文平。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63015
2016-10-13
郑志军与义乌市乐侨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志军。被告义乌市乐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花路588号A5-201室。法定代表人郭举。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军与被告义乌市乐侨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军于20
2016-10-13
黄强与天台梦奇车用饰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强。被告天台梦奇车用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下李村。原告黄强与被告天台梦奇车用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奇饰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松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奇饰品公司经
2016-10-13
张琦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武。委托代理人:张阅、何钰萍。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沈阳金龙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
2016-10-13
高鑫与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鑫。被告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德,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大连荣德商贸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鑫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
2016-10-13
高鑫与长春市北草源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网络购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鑫。被告长春市北草源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松,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长春市北草源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鑫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鑫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高鑫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
2016-10-13
高鑫与被告上海康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鑫。被告上海康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煜寰,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上海康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鑫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
2016-10-13
高鑫与被告深圳卡琪食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鑫。被告深圳卡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毓妹,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深圳卡琪食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鑫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
2016-10-13
高鑫与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鑫。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允,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鑫与被告云南国联食品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鑫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
2016-10-13
贺书通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书通。委托代理人:于统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书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201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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