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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刚云与合肥鹰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粟刚云,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鹰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物流大道东方名景2栋109室。法定代表人高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从俊,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粟刚云诉被告合肥鹰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飞
2016-10-17
覃斌与许昌韩秀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覃斌。被告许昌韩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万象新天20号2单元301。法定代表人杨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斌与被告许昌韩秀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10-17
陈寅生诉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寅生。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3层3C09、3C11、3B10、3B12。法定代表人:刘瑞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鹏飞,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潮,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
2016-10-17
陈远斌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1832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丽君、孙娟,均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远斌,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负责人:倪文玲。委托代理
2016-10-17
李应聪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终9692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聪,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钟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2016-10-17
钟振钦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红珊丽人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终6849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珊丽人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吴晓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新,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振钦,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北
2016-10-17
杨元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芦汉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继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元,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生。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原审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
2016-10-17
何文鹏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文鹏,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何文鹏诉刘明丽、山西俏千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6民初第51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返还货
2016-10-17
何丽琼与广州荞慕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丽琼,女。委托代理人何鹏程(原告之兄、特别授权),男。被告广州荞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新兴大道10街6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蒲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琼与被告广州荞慕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
2016-10-17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金顶隆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军华,男,被告深圳市金顶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315号臣田工业区10栋2楼A。法定代表人陈厚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金顶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顶隆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得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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