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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军诉浙江安吉宋茗白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孙亚军,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艳清(原告之配偶),男,1966年7月2日出生。被告浙江安吉宋茗白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鞍山村。法定代表人许万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春宁,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晨雨,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亚军与被告浙江安吉宋茗白茶
2016-10-17
李鹏诉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百步路1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钱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鹏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嵊州市分贝电器有限公司的起
2016-10-17
施无竞与张世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无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群。委托代理人张弛。上诉人施无竞因与被上诉人张世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无竞及被上诉人张世群的委托代理人张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2016-10-17
曹军华与嘉兴市欧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军华。被告嘉兴市欧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何飞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诉被告嘉兴市欧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嘉兴市欧美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
2016-10-17
王承晨与锦州润生堂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润生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95-4号。法定代表人:吕殿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承晨,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2016-10-17
吴超华与深圳京润珍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超华。被告:深圳京润珍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小区多丽科技楼8层807房。法定代表人:周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华诉被告深圳京润珍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016-10-17
李振昌与深圳市五湖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振昌。被告:深圳市五湖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南光捷佳大厦1804。法定代表人:周欢。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
2016-10-17
吴超华与北京韦恩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超华。被告:北京韦恩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芳清园8号楼1至2层商业01。法定代表人: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华诉被告北京韦恩嘉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2016-10-17
王浩与广州奥斯卡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浩。被告:广州奥斯卡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区工业区迎春路美妍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叶文清。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广州奥斯卡尔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
2016-10-17
吴超华与合肥凯蒂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超华。被告:合肥凯蒂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4幢908室。法定代表人:余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华诉被告合肥凯蒂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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