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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星星与陈锡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星星,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现住长乐市。被告陈锡喜,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星星与被告陈锡喜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星星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
2016-10-17
丁野与开平市优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丁野,无业。被告开平市优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幕沙路70号益华广场B幢103三楼。法定代表人许兴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野与被告开平市优之良品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丁野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016-10-17
钱州阳与龙宝参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钱*阳,男,汉族。被告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法定代表人孙*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6-10-17
朱家辉诉深圳市森菲尔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家辉。被告:深圳市森菲尔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610898098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深纺大厦B806-18号。法定代表人:雎连东。原告朱家辉与被告深圳市森菲尔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菲尔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
2016-10-17
陈国贤诉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国贤。委托代理人:朱杰。被告: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汇港街21号903房。法定代表人:袁宗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贤与被告广州梵哲希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贤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
2016-10-17
雷轩与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雷轩。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丽湖花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廖国成,该局局长。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翁宝珍,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黎英,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晋,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31
2016-10-17
彭定旭与宜兴市雅风紫砂文化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定旭。被告:宜兴市雅风紫砂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钰翔。原告彭定旭与被告宜兴市雅风紫砂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紫砂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定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兴紫砂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2016-10-17
谢坤鹏与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坤鹏。上诉人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坤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海王星辰健
2016-10-17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迪高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军华,居民。被告深圳市迪高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深圳迪高特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蒲排村蒲新一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文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迪高特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2016-10-17
孙某与福州市仓山区来旺兄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略。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原告孙某会与被告某甲公司、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词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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