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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浩与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三浩。被告刘勇。原告王三浩与被告刘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浩撤诉。案件
2016-10-14
王瑶与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瑶。被告王晓光。原告王瑶与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瑶撤诉。案件受
2016-10-14
方芳与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原告:方芳,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公司法务。原告方芳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芳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
2016-10-14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被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黄韬。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伟海与被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伟海向本院提
2016-10-14
董斌与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斌,居民。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王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粉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
2016-10-14
陈三妹与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贾少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三妹,女,汉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上诉人海信冰箱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三妹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
2016-10-14
张锦连与常熟市逸觉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锦连。被告常熟市逸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富华路15号2幢办公楼一楼105.法定代表人方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连与被告常熟市逸觉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连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锦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
2016-10-14
曹军华与深圳市可可猫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军华。被告深圳市可可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茜坑新村4区32栋六楼。法定代表人曹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诉被告深圳市可可猫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可可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
2016-10-14
刘振杰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比特易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311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比特易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30层01、02、03、05、06、07、08、11室。法定代表人:
2016-10-14
王少勇与湖北劲牌皇宫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少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被告湖北劲牌皇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刘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勇与被告湖北劲牌皇宫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勇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少勇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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